前言
「參與」(participation)及「協作」(collaboration)在當代藝術實踐中是一個備受關注的概念,而在馬來西亞的語境裡,這兩個概念體現為一個傳統的號召:「gotong-royong」。「Gotong-royong」的字面意思大致為「幾個人一起搬運東西」,引伸意義為「在共同利益下的互相合作」,其實踐在馬來群島有著久遠的歷史,但是隨著現代發展的影響,它在傳統社會中已日漸式微。
然而,伴隨著馬來西亞民間社會運動的發展,「gotong-royong」近年漸見於一些自發的藝術行動和社區運動中。於此,它既是一種傳統風俗的召喚,同時也顯示其當代語境下的嶄新詮釋。本文透過對「gotong-royong」的歷史梳理探討這概念在不同語境下所產生的政治能動性,及至其實踐如何被體制吸納和利用。
何謂 「Gotong-royong」?
「Gotong-royong」在馬來群島有著久遠的歷史,其實踐最早可追溯自公元8世紀到11世紀期間的「馬打蘭王國」(Mararam Kuno)及於13世紀末至15世紀的「滿者伯夷王朝」(Majapahit)(Muryanti 2014:66)。不過,有關「gotong-royong」的文字記載則晚至1920年代才出現在一位荷蘭學者撰寫的農業出版中。在這之前,這詞從未出現在古籍或地方誌裡(Kobayashi 2007:9)。據人類學家John Bowen的考究,「gotong-royong」這詞源自爪哇文的「ngotong」及韻律詞 「royong」, 其字面意思是「幾個人一同搬運東西」,引伸意思為「在共同利益下的互相合作」(Bowen 1986:546)。它常見於馬來群島的傳統社會,至今在鄉郊地區仍有保留一定程度的實踐。此一互惠習俗常見於播種和收割的季節,當農村需要大量勞動力,這時村裡具聲望和地位的人便會以「gotong-royong」作為號召,邀請村民及親友前來幫忙。此外,「gotong-royong」也見於共同籌備節慶儀式,如婚禮、割禮、葬禮,以及掃墓、籌備宴會等。值得注意的是,「gotong-royong」的互惠行為並不限於血緣聯繫,而是由村民的歸屬感及主動性維持。當勞動結束後,農場主人或節慶儀式的主人家通常會以食物、農作物或提供娛樂節目等作為回報,但這過程並不牽涉金錢報酬,其合作亦不涉及契約關係。
因此,正如印尼人類學家Koentjaraningrat所指,「gotong-royong」是「社群間的協作」,通常出自「一種自發的態度…及為共同利益付出的意願」(2009:13) 。美國人類學家Clifford Geertz則指出這種互惠互助並非因為意識形態的相近,更多是基於地緣上的連結(1965:148) 。對於欠缺社會資本的村民而言,他們相信其付出在未來可帶來回報,如他日當自己有需要時,同伴亦會提供相應的幫助。所以,Bowen以此說明「gotong-royong」為何在農村社會及鄉郊地區比較普遍,因為這些地方普遍存在一種「個人對社群約定俗成的義務感」(1986:545) 。這呼應另一位印尼學者Muryanti則指出「gotong-royong」和「tolong-menolong」(互相幫助)之間的差別,她認為前者的動機源自集體利益,而「tolong-menolong」則較多從個人利益層面考慮(2007:2)。
此外,有論者指出,伊斯蘭教教義在鼓吹「gotong-royong」的互惠精神扮演著重要的角色,然而,攏統來說雖然「gotong-royong」是一個馬來詞彙,但它的應用並不限於穆斯林或馬來社群。事實上,「gotong-royong」被馬來群島的各族人民廣泛使用,如印尼、馬來西亞、新加坡和汶萊,特別是在城市化以前的鄉郊偏遠地區(Chia 2013)。總括而言,雖然「gotong-royong」的指涉範圍相當廣泛,它普遍被理解為一種源自傳統的互惠實踐。
義務或強迫?「Gotong-royong」的不同類型
在Koentjaraningrat的田野研究中,他根據村民的動機和態度、參與的方式、參與者和主辦方的交情以及所得到的回報等,整理出七種類型的「gotong-royong」。值得一提的是,每一種「gotong-royong」在當地的語言中都有其專屬的名字,如「tetulung」、「gugur gunung」、「ndjurung」、「rerukunan」、「sambatan」、「grojogan」、「keringan」等 (註2),這意味著每一種互惠實踐對於本地人來說都有細微差別,即便他們一般上都被統稱為「gotong-royong」(1961)。
Bowen則將複雜的互惠實踐分為三大種類:(一)個體間的等值「勞動交換」;(二)建立於對家庭或對社群上的義務「互惠行為」;(三)附屬於政治體制下的「社會動員」(1986:547- 548)。在此,第一和第二類的「gotong-royong」是出自個體的意願,並以互惠的形式存在;但第三類則並非出自於自發,而是當權者動員民眾的口號,如在地方官員的強制指令下修建公路,因此Bowen把這種「gotong-royong」比喻為「苦差」(corvée)。
另一邊廂,日本社會學家小林和夫(Kazuo Kobayashi)借用霍布斯邦(Eric Hobsbawm)的「被發明的傳統」(invented tradition)來說明「gotong-royong」如何被當權者賦予意義並加以制度化,藉以支持和合理化他們的管治(2007)。簡而言之,當「gotong-royong」在地方層級以自發組織的形式進行時,其權力關係比較單純,但當「gotong-royong」成為「由上而下」的政策或強制指令時,它則淪為一種變相的強制勞動。
殖民統治下的脈絡
在印尼村落裡,許多的社區建設都是由村民共同完成,例如維修公共設施、修建教堂及學校。這種形式的「gotong-royong」也被稱為「kerdja bakti」(志願工作),它除了被地方領導應用,並於荷蘭殖民時期與日據時代普及起來。
在1830至1870年間,荷蘭東印度公司以「kerdja bakti」之名引進了「強迫種植制度」(Culture System),逼使拖欠荷蘭政府土地稅的農民改種經濟作物,隨後強迫農民以低價出售農產品於「尼德蘭貿易公司」(Nederlandsche Handel-Maatchaappij)進行出口貿易。(註3) 就這樣一般的農民就此被捲入生產鏈中,為利益階層服務。當時,村民的勞動不一定會得到金錢補償,一些情況是政府以修繕村落的設施作為回報,但往往都是微不足道。
1942年3月,當日軍佔領爪哇後,他們繼承了荷蘭政府的行政制度。當時的印尼是國際糧食供應國,然而在日軍佔領後,印尼的糧食生產量大幅下降,食物短缺的情形令人擔憂,因此日方推行「組制度」(Tonarigumi System),通過設立草根組織來管理及實施中央政策指令,進而達至提高糧食產量及管控食物消耗量的目標(Kobayashi 2007)。
在此,我們不禁疑問,到底是什麼原因讓村民們義務地付出時間與勞動力去建立公共設施,甚至為殖民政權工作。除了歸咎成員為社群服務的意願,Koentjaraningrat試圖將其扣連印尼人對「習慣法」(adat)的信仰來解釋這個現象:
根據傳統「習慣法」的規條,村民有義務進行期段性的「kerdja bakti」,每年大概30至60天之間。當村長召集村民進行各類的社區項目或日常庶務時,包括為村長做事,村民都有義務服從。⋯參與「kerdja bakti」的村民會被賦予土地和受尊敬的地位⋯另外,根據1907年荷蘭人訂下的條例,唯有參與「kerdja bakti」的村民才符合資格參加領導人的投選。
如上所述,社會資本低的農民和村民必須透過參加「kerdja bakti」,來得到認可、尊重及其他各種形式的回報,以維持他們與社群間的依附關係。弔詭的是,荷蘭及日本的殖民政權提出的勞役政策,不只侵犯了農民的權利,過程中還蓄意阻擾農民參與決策,把勞動力導向各自的議程中,而勞動者往往無法公平分享其成果。
國家獨立後的「Gotong-royong」
在引領國家爭取獨立的過程中,印尼總統蘇卡諾(Sukarno)把「建國五大原則」(Pancasila)濃縮為「gotong-royong」,它的目標在於把不同地域、宗教、語言和文化背景的人都團結在一起。隨後在1957年,蘇卡諾更把「gotong-royong」進一步推進為「引導式民主」(Guided Democracy)的中心思想。他深信,自由民主制和議會制並不適用於分裂的印尼。他指出,在傳統村落中重要的決策,都是由地方首領帶領村民一同商議以達成共識;這樣的模式可移植到內閣中,即在總統的領導下與各黨派的代表進行商議,「互助人民代表會議」 (Dewan Perwakilan Rakyat Gotong Royong,DPR-GR) 因此誕生。
除了蘇卡諾之外,「gotong-royong」也被其他的印尼政治家所挪用。穆罕默德.納席爾(Mohammad Natsir)在擔任第五任首相時,一再強調「gotong-royong」對剷除封建制度和西方帝國主義的重要性。(註4) 而蘇哈托(Suharto)在1967年以軍事制度接管印尼後,透過動員「gotong-royong」在舉國上下推行義務勞動。較早前在2001年,蘇卡諾的女兒梅加瓦蒂.蘇加諾普特麗(Megawati Sukarnoputri)被推選為第五任的印尼總理 ,她將其內閣命名為「gotong-royong內閣」(Gotong-Royong Cabinet)。這些政治舉動看似開明甚至具有包容性,並且有利於人民的團結和權利的去中心化,但有別於「gotong-royong」在地方級別採取以商議得出共識的形式,它們都不是人民共同商議的產物。
馬來西亞「Gotong-royong」的演變
事實上,印尼的鄰國馬來西亞也存在變質的「gotong-royong」,如「馬來西亞志願者部隊」(Jabatan Sukarelawan Malaysia),即人稱「RELA」(自願)的國家志願者組織便是以「gotong-royong」為核心精神。「RELA」成立於1960年代馬來西亞的緊急狀態時期,其主要目的是防範共產黨組織,讓民眾互相監察,以維護社會安全。這組織隨馬共被邊緣化而衰落,但在1969年「五一三事件」後又再次復甦。(註5) 如今,「RELA」被賦予很大的權力,除了擁有與警察相近的地位,有的志願者甚至可擁有槍械。(註6) 志願者除了獲得免費的培訓、制服和食宿外,其培訓和差事也可獲得酬勞。在此,國家與志願者之間淪為一種僱傭關係,後者需要一定程度聽命於前者,而志願精神卻鮮少被強調。
另外,馬來西亞政府對「gotong-royong」的普遍運用,尤其在城市地區,與第一任首相東姑阿都拉曼(Tunku Abdul Rahman)有密不可分的關係。1975 年,東姑阿都拉曼首次成立「睦鄰計畫」(Rukun Tetangga)(註7),這個計畫主要的目標不是推廣互助精神,而是鼓勵在地居民組成夜巡隊以確保地區安全。於是,這自發的傳統再次被轉由體制推動。
如今「gotong-royong」在當代社會仍相當普遍,但是部分實踐卻已經喪失其原有的意義。例如當政府通過「睦鄰計畫條例」(Peraturan-peraturan Rukun Tetangga)時 (註7),這種源於互助精神的自發性狀態被轉化為一種「由上而下」的國家政策。在地居民或許沒有意願為社區服務,卻因各種原因不得不為之。(註8) 此外,當政府宣稱「睦鄰計畫」能確保社區安全,並期望藉此減低犯罪率,事實上政府亦能透過這措施減輕其財政負擔。(註9)
現時,一般民眾對「gotong-royong」的理解大都屬正面,特別是像印尼和馬來西亞這樣的多元文化與宗教的社會,「gotong-royong」是讓不同背景的人和諧共處的有效方案。然而,若仔細審視背後的權力操作,我們不得不承認它的限制。比如說,雖然蘇卡諾以他的口號成功讓印尼在二戰後迎來獨立,但他的「引導式民主」和其他相關政策,並沒有正視人民之間根本存在的差異。他的政策以「由上而下」的方式實行,即便帶來了短暫的和平,社會內部的結構性矛盾卻未曾被解決,緊隨而來的動亂便證實了該政策的失效。(註10)
蘇卡諾的策略與馬哈迪(Mahathir)在擔任第四任首相時所提出的「2020年宏願 」有異曲同工之妙。馬哈迪提出「馬來西亞人」(Bangsa Malaysia)的概念,這是一個專為多元社會打造的包容性政策,但他也漠視各族群之間根深蒂固的矛盾,並強化了族群政策的議程。2018年馬哈迪再次回歸政壇成為第七任首相,令人感到諷刺的是,馬來西亞的族群關係不但沒有被改善,而且更趨惡化。如上所述,我們經常看到「gotong-royong」被當權者用作社會動員,藉以構建民眾的共同價值,成爲應付族群關係和宗教等敏感課題的利器。
事實上,無論是蘇卡諾或是馬哈迪,我們可以明確地從這些領導者身上看見,他們必須建構一個中心思想以團結人民,迴避衝突來打造穩定的社會。這計畫在推動民眾的參與的層面很是有利,但同時也在加速事情惡化的可能,尤其當內在的衝突和懸殊的不平等未被正視,而卻只以口號式的團結及和睦之名粉飾太平。
結語
「Gotong-royong」原是來自地方層級、民眾自發的互惠習俗,後來卻為當權者所運用,被轉化成各種形式。當我們回顧殖民時期,殖民者以「gotong-royong」之名強制在印尼偏鄉地區實行「強迫種植制度」和「隣組制度」來作動員號召。很多時候,農民除了聽命於指令外亦別無他擇。
這互惠習俗首先被族長和村長所用,將人力導向建設社區;後來,一套結合傳統制度的現代治理手法被制訂,以促發民眾的自願付出。很多時候,當權者將民眾參與轉化為國家利益,但互助互惠的精神無法化解結構性的矛盾。更甚者,這套制度後來被改造到社會的認同建構工程,政客們以「gotong-royong」來團結民眾的單純意願,同時又是他們達成目標的捷徑。他們把「gotong-royong」從自發性的實踐轉化為官方主導的政策,更別提個別更有實質報酬。
當「gotong-royong」以社會動員口號這形態出現時,檢視這號召背後的權力操作其實非常重要:這到底是單純的自願參與,為了社群的利益,還是當權者的權力遊戲?此外,「gotong-royong」雖提供了義務的滿足感,但社群內固有的矛盾,如族群關係、宗教歧視及階級問題,都不該被忽視。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