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3月6日台北市數位藝術中心悄然熄燈。這也是從2006年舉辦第一屆台北數位藝術節,接著再2009年成立數位藝術中心,首次不再有數位藝術基金會舉辦藝術節的年份。此時典藏家庭出版《給下一輪台灣數位藝術的文件:2006-2016》一書(fb頁面),並透過評論人王柏偉與前數位藝術中心執行長黃文浩提出「數位狀態下的藝術創作是什麼?我們是否還需要一個專責數位藝術的單位?」兩大提問。不過有趣的是,儘管北部的地方文化主管機關不排除持續以「數位藝術」為方針的藝術節,但傳聞中其他可能承辦類似藝術節的單位皆未現身該書發表,也不見職司「數位藝術」業務的相關主管到場—也許是皆未受邀—或以各種形式回應該書之提問;而轄下設有「數位方舟」和數位作品展示、數位藝術典藏等任務編制的國立台灣美術館,則透過「台灣數位藝術知識與創作流通平台」(原成立於2004年)參與。
上述現象或許令關心「數位藝術」發展的朋友感到有些失落;任何一個經營長達十年的藝術節主辦方停擺,理應是藝術生態裡的挫敗才對,但或許是該中心吹熄燈號的消息拖太久了,在新書發表時,政府單位只有一位關心「數位藝術典藏」議題的專員以私人身份到場。不過,要說是數位藝術陣營各自為政,無法一致對外,倒不如說成數位藝術的相關領域可見百花齊放,例如原本在數位藝術中心的「Fablab Dynamic」也在同一時間重新開張,或許因此分散了人潮。在此與其感傷數位藝術中心不再推動數位藝術業務,還不如樂見其卸下培育人才的重擔。又例如近日於台北VT藝術沙龍和蕭巄文化園區的廖祈羽和李亦凡皆曾於2012年、2013年獲得數位藝術節首獎,曾經因為「鳥嘴人」引發報導的2015年首獎得主顧廣毅,如今在歐洲生物藝術/設計領域發展順利;李彥儀和林子桓曾在中心引入「後網路」等潮流,而今也有不錯成績。
從《給下一輪台灣數位藝術的文件:2006-2016》一書中幾處關於「數位藝術作為一種類型」的分歧觀點,則可提供我們重新解讀「數位藝術」於2006年數位藝術中心成立時,作為一種藝術類型和任務推廣單位的芻議—乃至2017年數位藝術中心吹熄燈號的線索。作者王聖閎與王柏偉分別從〈錄像的詩性領地與台灣數位藝術的倒退未來—從台北數位藝術中心的展演成果談起〉、〈動力機械是不是(數位藝術)將消逝的類型?〉採取以(次)類型切入數位藝術討論,而跳過「數位藝術」作為一種學科的問題意識。在該書開宗明義表示:「在台灣數位文化與科技早已蔚為顯學,但數位藝術卻仍然不得不權宜地以『類型」的方式當自身與其他當代藝術領域做出區隔,以便能繼續爭取資源存活。」也同樣對使人對「類型」存疑,甚至有其他文章〈在下一個十年–回望台灣數位藝術歷程〉把「雷射」也納入數位藝術發展史來談。但或許正是需要如此漫長的時間回溯「數位、新媒體、科技」藝術混雜傾的進程,才能讓我們趨近心裡那個「不得不數位」的想像原型究竟為何。
如今「數位藝術」在論述上或許不復如十年前魅惑人心,但能動性的消散不正是靜下心來想想十年來究竟累積了什麼的時候?作者張賜福同樣藉由追索數位藝術過去的符號轉向,進而主張「數位藝術為數位時代不可缺少的情感符號」,更不可能隨著一個機構或一種類型的消長而被取代(見〈數位藝術的科學研究〉)。儘管我們可能藉著「行動者網絡」重新思考建構數位藝術行動的模式(更將對「類型」的關注擴大至「類神經網路」的美學反省),方能理解張賜福透過引述詩人奧克塔維奧‧帕斯(Octavio Paz)之現代性批判所做結論:
「1967年的前衛藝術正在重覆1917年的作為與姿態,我們正在目睹現代藝術觀念的終結。」若1967年真的沒有更好,那再隔50年後的2017年又將會如何?在此之前,我們可能還有一些時間讓數位藝術進行科學的研究。
要累積多少年的科學研究才能使一個學科真正確立?作為第五屆錄像藝術節策展人之一,作者許芳慈寫的〈錄像輓歌:重訪動態影像黯鬱之壤〉展示了如何從錄像藝術節的漫長十年回頭爬梳「錄像」與「影像」藝術分野之初的扎實考證,其所策劃的2016年主題《負地平線》如何能將錄像從主流美術史論述裡解放出來,召喚出技藝當下現實的關聯性。就算是具有解放意涵,過於本質論的主張也只會證明「類型」自身的侷限性。就像2016數位藝術節《硬主體》邀請的女性主義藝術家Cornelia Sollfrank於〈再探網路女性主義〉(Revisiting Cyberfeminism,2015)一文所指出的;現實裡科技挪用與承諾的解放仍未發生,厭女文化卻在電玩文化或社群媒體裡方興未艾。此情此景,我們仍得借助「數位」或「網路藝術」於數位、網路科技的號召力,持續進行「後網路」時代的批判與鬥爭—它也才是「數位不數位」得以繼續討論的前提。